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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大药企哪三个
三大药企是:国控、华润、上药。
过去几年,医药行业压力不断加大,今年又突逢新冠疫情全球爆发,让我们看看三大千亿药商在这样的背景下,最新业绩如何?未来又计划从哪些方面巩固优势地位?
并购康德乐后,上药超越华润居第二
国控、华润和上药是我国综合性医药集团,在制药工业、商业分销和零售为一体并且均处于领先地位。其中在医药流通领域,这三家药企多年来稳居我国前三甲。
上药并购康德乐之后超越华润医药居市场第二位,成为仅次于国药控股的第二大药商。
上药继2017年拿下康德乐之后,并没有停下并购的步伐,2018年上药先后收购辽宁省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上药控股贵州有限公司、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海南天瑞药业有限公司等医药公司外,2019年继续完成了四川省国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项目,江苏、黑龙江、吉林等区域的省平台建设及网络延伸布局,以及湖北、四川、天津等公司的少数股权收购,不断运用资本力量扩张版图,完善网络布局,提升市场影响力。
国药控股虽然目前已经是我国第一大药商,且超过了华润和上药的总和,但也未停止并购的步伐。
2019年成功收购了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意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00%和70%的股权,有效推动安徽及贵州两省业务网络补强,实现了该区域内市场份额的跃升。
华润医药并购算是前三药商巨头并购最为活跃的企业了,不仅不断并购制药企业,在医药分销领域也通过并购股权扩大影响力,进一步优化分销网络布局的深度和质量。
2018年,继华润投入约6.5亿元完成了对10家医药生产和销售公司的股权收购,包括上海国邦医药、连云港德众药业、江苏南山药业、国药广安医药等之后,2019年6月和7月,华润医药认购和增持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同时在四川、江苏等省份完成若干地市级流通公司的股权收购。
2019年,国药控股和上海医药的营业收入、毛利润均录得较为可观的增长,尤其是毛利润,二者增长率均达到2位百分数,且均接近20%或20%以上。
国药控股由于其庞大分销业务的体量,短期内其业务市场地位尚不能被撼动,2019年其业务收入达到4,252.73亿元人民币,国药控股比华润医药和上海医药二者业务规模的综合还要大。
从成长性来看,国控录得了最大的涨幅,在如此巨大的市场规模后还能录得超过20%的增长,实属难得。可见,国控的规模效益正在发挥。上药表现也不俗,获得了超过17%的增长。
从利润来看,由于华润医药和上海医药工业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因此二者毛利率较高,均在15%左右。但三者中华润医药因为东阿阿胶业绩的拖累,利润出现下滑,净利更大幅下滑超三成。
8月5号可以去浦东机场送货吗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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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物资储备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央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七条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每年2月底前,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抄送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七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调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没有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七条地方需要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时,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件下达后,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审批件中明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下达调用通知单,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用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第二十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国家医药管理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二条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三条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十五条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六条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七条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应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审计、经贸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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