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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医院如何进行免税处理(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政策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从以上可以看出,非营利医院实际上主要是公立医院,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上海浦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上海浦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农发集团)是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于2013年4月8日挂牌,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总资产16.26亿元,净资产12.51亿元,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汇现代农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滨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划入浦东农发集团。浦东农发集团作为新区“农业产业市场性竞争主体和功能性操作平台”,统筹新区“7+1”开发区域外的国有农用地资源,主要承担浦东各个农业园区的集成服务以及相关国有农业资源的统筹、布局、管理、经营、农业产业的投资运营和农业优惠政策的对接等功能。
集团设一室五部,包括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投融资部、企业管理部、项目开发部和农业创新部。
中国一些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存在哪些问题解决的对策又是什么
我国现行大企业所得税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有如下方面:
入库级次混乱,税收机关重叠,不利于征管。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铁路、银行、交通等部门实行行业性的集中缴纳外(大中型企业也属集中缴纳之列),独立核算企业应就地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法还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属地方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但在执行过程中,财政、海关、国税、地税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协作、配合意识不是很强,征管权限划分不清,争权、越权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为了争得某一税源,竞相给企业优惠,变相在征税上减、免、缓,执法标准不统一,政出多门,弹性很大,导致征管部门变相开口子,企业钻空子。税款缴纳中的“混库”现象也时有发生。明明知道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但收人情税、乱征税、任意降低税率、任意规定税前扣除标准以及随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如果让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就必然冲击新税法的贯彻实施,造成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内资企业和内外资企业税率均不统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执行33%的税率,还设有两档照顾税率,即18%和27%。经济特区、浦东开发区等地执行15%的税率,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也执行15%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包括地方所得税3%。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部分的征免权在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鼓励外商投资,往往免征地方所得税(3%),因此,外资企业的税率实际上执行的是30%。这样税率不统一,导致一些企业千方百计“挂靠”、“搭车”,搞假合资或想方设法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以争取15%的税率,少缴税。有的企业为了偷税、逃税做假帐、隐瞒收入,造成地区间、行业间不平等的矛盾。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企业的发展,决定当地企业凡在国内上市的公司企业所得税也比照在香港上市公司的15%税率执行,以支持他们同在香港上市公司和在特区内的企业同等税率,平等竞争。这样做的结果,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使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流于形式。
政策滞后,减免税优惠政策繁多,不利于税法的严肃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第11条至第15条执行到“八五”期间,本应及时发文明确是继续执行或是部分保留或全部废止。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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